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7,沙交簡,564,2018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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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交簡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秀春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75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秀春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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