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7,沙交簡,65,2018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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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交簡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30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文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同股
106年度偵字第33051號
被 告 陳文強 男 5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
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文強前於民國105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不構成累犯)。
詎仍不知警惕,復於106年8月26日12時許起至同日14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0弄00號住處,飲用私釀藥酒後,於同日20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22時54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不慎撞擊路旁保麗龍盆栽而摔倒,致己受傷,被送往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下稱彰化基督教醫院)救治,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委請醫院抽血進行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達315.4mg/dl(即百分之0.3154),逾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文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彰化基督教醫院檢驗醫學部(DP藥物及毒物)檢驗報告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 份及現場照片35張附卷可參。
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郭景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瓊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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