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7,沙交簡,98,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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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交簡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竣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3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竣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當事人欄住址「住臺中市外埔區甲后路3外埔區甲后路3段599巷2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外,餘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353號
被 告 莊竣凱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外埔區甲后路3外埔區甲后
路3段599巷2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竣凱前因3次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4月確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於民國106年1月23日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甫於106年6月10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
詎仍不知悔改,復自107年1月6日晚上6時許起至同日晚上11時許止,在臺中市大里區某同事家中,飲用私釀米酒後,於同年月 7日凌晨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嗣於同(7)日凌晨0時30分許,行經臺中市大里區中投公路南下3.2 公里處時,不慎追撞前方由楊閔凱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幸未造成人員受傷。
詎莊竣凱肇事後竟未停車處理,反而加速逃逸,楊閔凱見狀一路尾隨,至臺中市○○區○○○路0000巷000 號前,莊竣凱始停車。
楊閔凱遂報警處理,經警據報到場,並對莊竣凱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1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竣凱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楊閔凱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及現場與車損照片 26張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又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 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楊 順 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詹 鈺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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