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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沙秩字第45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蔡致聖
被移送人 鄭易展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07002612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致聖、鄭易展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7年9月19日19時40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0號(大甲體育場內)。
(三)行為: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員警職務報告、被移送人之警詢筆錄、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證等,事證證明屬實。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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