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7,沙秩易,2,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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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沙秩易字第2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處罰人 吳得航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1日以106年度沙秩字第17號裁定裁處罰鍰,聲請機關以被處罰人因逾期不繳納而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得航易處拘留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吳得航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沙秩字第17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各1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5,000元,其折算已逾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五日拘留期間,爰依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則本件被處罰人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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