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7,沙簡,131,2018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45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昱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採尿檢體監管紀錄表」、「警員職務報告」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