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7,沙簡,157,2018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建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建凱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零零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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