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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宇皓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73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宇皓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強制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2條第1項、第304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2條第1項: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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