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7,沙簡,625,2018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建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70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建輝犯輸入私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SAMP ERNA」廠牌香菸柒佰貳拾條、「GUDANG GARAM」廠牌香菸叁佰陸拾條,共壹仟零捌拾條,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爰審酌被告素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可,其教育程度為五專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擅自輸入私菸之數量為1080條(10包為1條),暨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犯罪手段平和及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SAMP ERNA」廠牌香菸720條、「GUDANG GARAM」廠牌香菸360條,共1080條,均屬私菸,爰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第57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2項: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