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7,沙簡附民,11,2018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蔡木凱
被 告 林芝逸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107年度沙簡字第626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林孟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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