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8,沙交簡,462,2019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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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沙交簡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茂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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