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沙原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蘇敏盛
被 告 林盛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108年度沙原簡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