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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沙秩字第49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移送人 李正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8年8月12日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08002446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正忠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扣案之使用過強力膠拾條,沒入。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8年8月2日20時30分。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已使用強力膠10條。
三、扣案之已使用強力膠10條,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屬被移送人所有,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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