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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沙秩字第50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移送人 楊雅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8年8月20日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08002528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雅婷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8年8月8日12時49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00號(三)行為:藉端以潑灑髒水方式,滋擾住戶劉蝶合。
二、上開事實,有員警職務報告單、被移送人之警詢筆錄、證人劉蝶合警詢筆錄、現場照片等事證證明屬實。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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