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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駿鴻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09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駿鴻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5行「以「幹你娘」、「幹你機掰」、「幹你老母臭雞掰」等語」之記載,補充更正為「接續以「幹你老機掰」、「幹你娘機掰」、「幹你老母機掰」、「幹你娘」、「幹你老母臭機掰」、「你這個臭機掰」、「幹你娘臭機掰」」等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又被告所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未記載之辱罵言詞部分,既與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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