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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慶堂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8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慶堂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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