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8,沙簡,206,2019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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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秀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7號),茲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秀伎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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