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8,沙簡,245,2019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榮祿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袁榮祿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江耀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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