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8,沙簡,320,2019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聖博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撤緩偵字第2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聖博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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