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淑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6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淑貞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之貨幣單位依法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即新臺幣9,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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