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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氏玫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07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氏玫意圖營利而違反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越南幣貳仟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就業服務法第45條、第64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45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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