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8,沙簡附民,1,2019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沙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莊添椿
被 告 李慧慈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108年度沙簡字第69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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