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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交簡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峻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60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永峻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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