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9,沙交簡,463,2020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交簡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5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文豪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應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又被告肇事後留在現場等候,並對獲報到場之員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見偵卷第75頁),所為應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4條前段、第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卓俊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