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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交簡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清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4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清南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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