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9,沙智簡,1,2020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智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世旭



被 告 邱曉紋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95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世旭、邱曉紋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均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38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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