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9,沙簡,3,2020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嘉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5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康嘉宏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金色商品禮盒壹個(內含歐拉藍芽耳機壹組)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20條第1項(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108年5月31日修正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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