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秋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3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秋苹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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