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9,沙簡,644,2020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AU CONG PHU(中文名:杜工福。越南國人)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7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DAU CONG PHU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法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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