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9,沙簡,77,2020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36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國榮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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