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10,沙易,18,20211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沙易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凱瑋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4442號),復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即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緣廖銘瑋於民國110年4月17日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前,準備行使子女探視權時,與前妻陳筱婷、前岳父陳孟宏、前大舅子陳凱瑋、陳凱耀(4人涉嫌恐嚇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就有無依約定於5日前事前告知一事發生爭執,被告陳凱瑋因不滿廖銘瑋拒不下車、態度不佳,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同日9時30分許,在上址前撿拾路邊之石頭,朝上開車輛丟擲,致該車後擋風玻璃破裂,足生損害於廖銘瑋,因認被告陳凱瑋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凱瑋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依同法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茲因被告陳凱瑋與告訴人廖銘瑋已於本院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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