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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陳寶珠
被 告 蔡政耿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沙交簡字第849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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