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11,沙智簡,17,202210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沙智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96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明成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物品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商標文字/圖樣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商品 扣案之商品名稱及數量 1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HERMES」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紅包袋、紙盒 紅包袋1010件、紙盒111件 2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LV」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紙盒、紅包袋、墜飾 紙盒213件、紅包袋2086件、吊飾11件 3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GUCCI」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紅包袋、紙盒 紅包袋1337件、紙盒42件 4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 「CELINE」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紅包袋 50件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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