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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沙簡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孟晞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26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孟晞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交通分(小)隊處理交通事故談
話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上,偽造「謝瑜君」之署名各1枚。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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