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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沙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安拓(MURSID RIYANTO) 印尼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78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安拓(MURSID RIYANTO)犯失火燒毀住宅、建築物等以外之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適用法條,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件2,編號1之所有人應更正為不詳、編號2之所有人更正為阿里斯、編號3之所有人更正為佑諾、編號4及5之所有人為安拓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5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175條第3項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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