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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沙簡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忠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1578號、第1691號、第185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忠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3次行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且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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