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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沙簡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展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73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展維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第2行「許展維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應更正為「許展維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第1項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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