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11,沙簡,551,202210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沙簡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德



被 告 陳智鋒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0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文德、陳智鋒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象棋壹副、骰子參顆及現金共新臺幣肆佰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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