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沙簡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蔡明諺
被 告 陳建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沙金簡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6808號),本院業於111年8月29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二月在案(111年度沙金簡字第49號),此有刑事簡易判決書在卷可參。
而原告於111年9月27日始向本院遞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該訴狀附卷足憑。
其於本院111年度沙金簡字第49號刑事判決後始提起本件訴訟,依前述法律規定,原告之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部分,因本訴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又本件因檢察官及被告均已提起上訴,原告得於第二審法院繫屬後,向第二審法院另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併此說明。
三、本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