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沙交簡字第8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O DUY TAN(中文名:吳維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NGO DUY YAN」之記載,均更正為「NGO DUY TAN」。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被告姓名為「NGO DUY TAN」,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將之誤載為「NGO DUY YAN」,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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