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12,沙交簡附民,10,202309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張尹宣
被 告 陳家揚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沙交簡字第685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