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12,沙交簡附民,4,202309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吳曉瑄
被 告 楊惠敏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沙交易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沙交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開規定,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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