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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世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6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連世豪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扣 案 物 數量 備註 一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 壹組 二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牛 壹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
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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