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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采榆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55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采榆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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