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12,沙簡,489,2024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美惠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19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監視器鏡頭參支、監視器主機壹台及現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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