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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振修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83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振修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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