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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沙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陳冠達
被 告 趙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沙金簡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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