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13,沙交簡附民,8,202407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吳家敏




被 告 吳況衡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沙交簡字第392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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