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13,沙智簡,7,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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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智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微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8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佳微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查被告已與被害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成立和解,有和解契約書可稽,且被告已賠償被害人完畢,衡情被害人之損害已填補,若再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及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翁嘉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表:
編號 涉案扣押物品 數量 商標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仿冒凱蒂貓商標布料 81件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2 仿冒凱蒂貓商標平安符袋 48件 3 仿冒凱蒂貓商標貼片 190件 4 仿冒蛋黃哥商標布料 1件 00000000 5 仿冒蛋黃哥商標平安符袋 2件 6 仿冒雙子星商標布料 44件 00000000 7 仿冒雙子星商標平安符袋 7件 8 仿冒雙子星商標貼片 23件 9 仿冒美樂蒂商標布料 42件 00000000 10 仿冒美樂蒂商標平安符袋 8件 11 仿冒美樂蒂商標貼片 160件 12 仿冒熊大及兔兔商標貼片 50件 熊大 00000000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兔兔 00000000 13 仿冒哆啦A夢商標平安符袋 2件 00000000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14 仿冒哆啦A夢商標布料 22件 15 仿冒哆啦A夢商標貼片 29件 16 仿冒佩佩豬商標手帕夾 2件 00000000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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