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13,沙秩,1,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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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沙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移送人 吳坤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3年1月2日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1200550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坤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吸食強力膠用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12年12月23日15時10分。

(二)地點:臺中市○○區○○街000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職務報告書及現場相片。

(三)扣案之吸食強力膠用之塑膠袋1個。

三、扣案之吸食強力膠用之塑膠袋1個,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屬被移送人所有,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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